(2017)苏0585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609杨军彦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刑初60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军彦,男,1988年5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甘肃省镇原县。曾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4月21日被太仓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7〕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军彦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军彦于2017年3月24日20时14分许,醉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太仓市城厢镇世外桃园处发生交通事故,由群众报警,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军彦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6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军彦的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军彦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4日20时14分许,被告人杨军彦醉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太仓市城厢镇世外桃园处发生交通事故,由群众报警,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杨军彦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62mg/100ml。经太仓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军彦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证人仲某、祝某,4、金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查获经过、情况说明、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杨军彦供述及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杨军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军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并发生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军彦当庭自愿认罪,对此,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军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朋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