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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吴树春与门清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树春,门清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民初1676号原告:吴树春,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言双,东营市东营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门清德,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敏,蓬莱市登州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树春起诉被告门清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树春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树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台本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思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