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龙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696号原告:龙某,女,汉族,1978年7月21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告:贺某,男,汉族,1974年8月5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龙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判员 马孝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