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7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武永红与滁州华巨百姓缘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永红,滁州华巨百姓缘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7943号原告:武永红,女,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滁州华巨百姓缘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何郢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5298062X0(1-1)。法定代表人:吕志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凤,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永红与被告滁州华巨百姓缘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永红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永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武永红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岩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