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英强与张志民、周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强,张志民,周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218号原告刘英强,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桥东区。被告张志民,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周丽娟,女,汉族。刘英强与张志民、周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刘英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英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刘英强负担。审判长 徐文涛审判员 赵立东审判员 张臣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宇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