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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3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汤碧胜与康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碧胜,康新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967号原告汤碧胜,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康新荣,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碧胜与被告康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碧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康新荣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汤碧胜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特立西路18号三一街区三期A区15、16栋1607号房屋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汤碧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康新荣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原告汤碧胜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特立西路18号三一街区三期A区15、16栋1607号房屋的权属。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红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