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21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盛国洪与朱国顺、麻建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国洪,朱国顺,麻建仓,蒋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2181号之二原告盛国洪,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朱国顺,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麻建仓,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蒋林伟,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国洪与被告朱国顺、麻建仓、蒋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浙0781民初21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朱国顺银行账户存款,现案件已撤诉结案,原告向我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盛国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朱国顺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严宏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