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楚亚、叶美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楚亚,叶美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1154号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程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自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全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楚亚,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叶美辰,女,199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楚亚、叶美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538元,减半收取计23769元,由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