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执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6执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执行任某某与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希全审判员 张绍平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家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