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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金贞淑与朱粉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贞淑,朱粉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675号申请执行人金贞淑,女,1962年1月16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新兴街。被执行人朱粉玉,女,1954年9月3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申请执行人金贞淑与被执行人朱粉玉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吉2401民初8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金贞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朱粉玉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朱粉玉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用1020元,执行费1433元),但被执行人朱粉玉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冻结被执行人朱粉玉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扣划7025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金贞淑同意对本案进入本次终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87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朴龙吉执行员  南雄杰执行员  万有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