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孙永山与尤新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山,尤新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941号原告:孙永山,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东营市东营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新标,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纯平,东营市东营大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山与被告尤新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永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