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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正红与内蒙古金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红,内蒙古金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7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232号原告:张正红,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毫沁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春,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茜,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金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路205号物资供应大厦4楼、8楼。法定代表人:余久力,总经理。原告张正红与被告内蒙古金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正红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红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正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正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维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美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