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终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建恒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双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恒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双能,潘雪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1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恒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绿洲小区1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98372427A。法定代表人:郑本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郑秀珊,福建闽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双能,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雪梅,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贤、徐伟峰,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福建恒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黄双能、潘雪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5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恒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恒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福建恒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美双审 判 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彭赵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益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