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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30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超与张斌、李晓艳、王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超,张斌,李晓艳,王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30民初155号原告:周超,男,1983年12月9日生,汉族,河曲县人,河曲县农业委员会职工,现住文笔小区。被告:张斌,男,1985年11月24日生,汉族,现住河曲县。被告:李晓艳,女,1987年7月3日生,汉族,河曲县,现住河曲县。系被告张斌妻子。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燕,女,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胜,男,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河曲县。原告周超与被告张斌、李晓艳、王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超、被告李晓艳及其二被告张斌、李晓艳共同委托代理人郝晓燕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前,原告周超自愿对被告王永胜撤回起诉,本院依法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000元/月,直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7日,被告以扩大“多多岛儿童乐园”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2分/月。其后,被告从2015年12月27日-2016年9月27日共结算利息27000元,2016年9月27日至今再没有结过利息,欠息21000元。前述借款及所欠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拒绝给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张斌扩建“多多岛儿童乐园”属家庭共同财产,故追加其妻子李晓艳作为被告共同承担债务。被告辩称,2015年12月27日张斌向周超借款150000元,实际还了赌债,并未用于“多多岛儿童乐园”的经营,家人并不知情,利息也没有明确约定。2013年12月25日多多岛儿童乐园开业,还有一个合伙人,名叫武东,两人共同投资了25万元,每人投资12.5万元,所以被告张斌2015年12月27日借款与“多多岛儿童乐园”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被告李晓艳对于这笔借款并不知情,所以李晓艳没有还款义务,原告不应该追加李晓艳为本案被告,对其诉求应予驳回。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7日,被告张斌向原告周超借款150000元整,并打有借条一支,借款期为1-2月。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借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斌给原告周超打有借条,并认可向原告借款150000元,被告依法应有还款义务,现原告多次催要还款未果,故其请求被告张斌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于借款利息没有具体约定,原告自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2分/月,并且被告结算利息至2016年9月27日,其后再没有结过利息。被告张斌认可约定利息但对利率没有具体约定,故本院对原告3000元/月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追加被告李晓艳归还借款的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斌书面陈述其以经营“多多岛儿童乐园”借款是事实,但该笔借款用于还赌债,并未用于家庭生活,被告李晓艳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另外有张斌合伙人武东证明,及其合伙经营“多多岛儿童乐园”帐务情况佐证,该债务并没有用于经营“多多岛儿童乐园”,是张斌个人债务,应由其归还。故原告对追加李晓艳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超借款1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27日始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0元,由被告张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邬 明审 判 员  王丽霞人民陪审员  柳同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辛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