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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葛娜娜与丁塘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娜娜,丁塘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197号原告:葛娜娜,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连华,浙江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塘生,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葛娜娜诉被告丁塘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葛娜娜向本院提供被告丁塘生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丁塘生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确定被告丁塘生的住址不详,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丁塘生送达。本院认为,葛娜娜起诉时丁塘生信息应当明确,包括丁塘生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葛娜娜提供的丁塘生的住所不能向丁塘生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娜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成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