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5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芳,扈福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5民初60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7月14日,初中文化,农民,住和政县。(娘家)被告:扈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17日,初中文化,农民,住和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口头申请要求撤诉,被告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贾莉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成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