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5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芳,扈福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5民初60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7月14日,初中文化,农民,住和政县。(娘家)被告:扈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17日,初中文化,农民,住和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口头申请要求撤诉,被告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贾莉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成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