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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184高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11刑初18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95年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豫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以宿豫检诉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2日下午,被告人高某与李懿、李闯(均另案处理)在宿迁市宿豫区卓圩社区居委会腾龙网吧上网期间,看到同在该网吧上网的刘某使用“苹果”牌iphone6plus手机,遂商议抢劫刘某的手机,后将商议结果告知同在该网吧上网的谢建国、刘江南等人。刘某骑电动车欲离开网吧时,李懿等十余人将其围住,对被害人刘某实施殴打,强迫刘某交出“苹果”牌iphone6plus手机。因现场往来人员较多且有监控,被告人高某等人将手机还给被害人刘某并让其离开。李闯随即驾驶摩托车带李懿及谭双喜追赶被害人刘某,被告人高某带领谢建国、刘江南等人尾随其后。被害人刘某行驶至宿迁市宿豫区卓圩杨舍路与乐余路交汇处时被李懿与李闯、谭双喜拦下。李懿采取手扇后脑勺方式让被害人刘某下车,李闯、谭双喜言语恐吓刘某并索要手机,李闯强行从被害人刘某衣服口袋内将“苹果”牌iphone6plus手机抢走。后被告人高某等人陆续赶到,被告人高某采取搂抱并言语恐吓的方式同李闯等人胁迫被害人刘某告知被抢手机的ID账号和密码。当晚,李闯、被告人高某与李懿以20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出售与他人,被告人高某分得赃款500元。经认定,被抢“苹果”牌iphone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481元。另查明,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将被抢的iphone6plus手机扣押后,依法返还被害人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同案关系人李懿、谢建国、刘江南、徐可、谭双喜、张宇、张新成、张毫帅、赵旭供述;证人臧某、王某等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宿豫价认定发(2017)0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高某违法所得5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敏代理审判员  蒿泽群人民陪审员  张守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