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执8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俊西、福建省能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俊西,福建省能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余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824-3号申请执行人黄俊西,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福建省能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中沧路8号环海华生产基地1号厂房第一至三层、第五层。注册号350200200050341。法定代表人余印强。被执行人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文登市天福街道办事处米山路北、正棋路东,注册号371081228015124。法定代表人余印强。被执行人余印强,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申请执行人黄俊西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能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余印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3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鲁1003民破(预)2-1号裁定书,受理文登市建设公司对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鲁1003鲁民破2-1号决定书,指定山东利得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闽0205执824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国兴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