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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3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方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刑初6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某,男,1988年9月21日生于江西省峡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峡江县。辩护人廖学艺、郭文军,峡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峡检公诉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回起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根珠人民陪审员  廖悦成人民陪审员  刘衍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红附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