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文菊与潘国智、被告王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菊,潘国智,王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244号原告:杨文菊,女,1988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潘国智,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王来,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菊与被告潘国智、被告王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文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国智、被告王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文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文菊撤回对被告潘国智、被告王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文菊负担。审 判 长 高照阳人民陪审员 王春权人民陪审员 孙凤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