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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文菊与潘国智、被告王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菊,潘国智,王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244号原告:杨文菊,女,1988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潘国智,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王来,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菊与被告潘国智、被告王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文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国智、被告王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文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文菊撤回对被告潘国智、被告王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文菊负担。审 判 长  高照阳人民陪审员  王春权人民陪审员  孙凤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