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民终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维荣与马目哈买德、马在吉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维荣,马目哈买德,马在吉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民终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维荣,男,生于1971年1月3日,回族,农民,住甘肃省康乐县白王乡冯马家村上冯马家**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目哈买德,男,生于1985年1月17日,回族,农民,住甘肃省康乐县白王乡冯马家村吓冯马家**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在吉热,男,生于1988年3月15日,回族,住甘肃省康乐县白王乡冯马家村悬崖**号。上诉人马维荣因与被上诉人马目哈买德、马在吉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康乐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2民初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康乐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2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康乐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维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 春审判员 李建伟审判员 马玉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