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柯翠云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90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翠云,女,1982年9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现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现居现住地。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7)926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柯翠云与被害人毛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签订了《资产协定合同》,合同约定由柯翠云居间介绍购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宝嘉花与山15栋****号房屋,同时通过POS机收取了毛某为购房给付的2万元。柯翠云在未取得在该房屋业主左某、李某1的委托授权出售房屋的情况下,仍然谎称在为毛某办理买卖房屋手续,并以收取首付款为由,在2017年2月至3月期间陆续收取毛某为购房给付的5万元。后在毛某多处催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柯翠云伪造了房屋业主签字与毛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并为毛某办理了一份伪造的《房屋产权证》拖延时间,直至案发,柯翠云仍未将骗取的购房款7万元归还毛某。2017年3月3日,被告人柯翠云与被害人王某1签订了《资产协定合同》,合同约定由柯翠云居间介绍购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金科廊桥水乡E4栋**-**号房屋。柯翠云在未取得在该房屋业主李某2、王某2的委托授权出售房屋的情况下,并以收取首付款为由,采取上述相同的方式,在2017年3月至4月期间,陆续骗取了王某的购房款共计7万元。直至案发,柯翠云仍未将骗取的购房款7万元归还王某。2017年4月7日,被告人柯翠云与被害人余某签订了《资产协定合同》,合同约定由柯翠云居间介绍购买重庆市巴南区巴滨路招商·依云江湾21栋***号房屋。柯翠云以上述相同的方式,骗取余某首付款定金3万元和评估手续费3000元。另查明,在本院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被告人柯翠云于2017年7月17日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彩超检查,诊断为宫内单活胎晚孕。被告人柯翠云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对被告人柯翠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柯翠云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翠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2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柯翠云退赔经济损失17.3万元,予以返还被爱人毛某7万元,被害人王某17万元,余某3.3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利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