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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姚建波诉李钦、范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2003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波,李钦,范霞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2003号原告:姚建波,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告:李钦,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告:范霞,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隆昌县人,住隆昌县。原告姚建波诉被告李钦、范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姚建波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建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建波撤诉。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姚建波负担。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