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与徐飞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徐飞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738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五莲山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668094684Y。法定代表人:卜凡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光,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同树,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宜敏,五莲洪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与被告徐飞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文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 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