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裕贵与西昌市鑫叶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裕贵,西昌市鑫叶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2088号原告:王裕贵,男,汉族,67岁。被告:西昌市鑫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海河路27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方,西昌市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裕贵与被告西昌市鑫叶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裕贵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裕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裕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裕贵负担。审判员 阿苏嘉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俐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