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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人民政府、阜阳市颍泉闻集镇段庄村民委员会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民终1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杨树华,系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阜阳市颍泉闻集镇段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各有连,系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红,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跃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永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永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永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沈氏上述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颍泉区水务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北京中路519号。法定代表人:常勇,系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东,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华,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人民政府、阜阳市颍泉闻集镇段庄村民委员会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4民初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闻集镇政府)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死者沈良芝事发的道路属于村道,该路面改建工作是由闻集镇段庄村委会具体实施的。闻集镇段庄村委会将该路段发包给施工单位,利用群众自筹资金及财政奖补资金予以修建。段庄村委会是该路段的路权单位,其修路行为促使该桥的路段发生变化,闻集镇人民政府没有管理养护职责,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段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闻集镇段庄村委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虽是该路段的修建者,但该路是村民通过一事一议集资在前年修建的,不包括本案案发的地段,即便属于村道,颍泉区政府才是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的责任主体,村委会没有责任。孙跃喜、孙永涛、孙永侠、孙永岭、张沈氏向一审法院请求:请求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段庄村民委员等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急救费用等共计18895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4月5日11时许,沈良芝驾驶电动车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孙庄西桥向孙庄转弯时,由于当时下小雨,路桥面狭窄无任何栏杆等防护措施,造成沈良芝转弯刹车不及同三轮车及同乘人陈秀芝一起坠落到桥下的安全事故。事发后,二人经抢救治疗,沈良芝于4月7日宣布死亡,支付抢救费50.5元。死者沈良芝系1952年10月2日出生,生前与孙跃喜共同生育三个子女,长女孙永侠、次女孙永岭、长子孙永涛。其母亲张沈氏,生前生育四个子女,死者沈良芝系其长女。另查明:2012年8月2日,阜阳市颍泉区水务局(甲方)与阜阳市闻集镇人民政府、段庄行政村(乙方)签订《颍泉区2011年高效节水灌溉试点重点县项目工程移交协议书》,工程地点:颍泉区闻集镇段庄行政村境内,由安徽省.淮委水利科学院研究所设计,阜阳市颍泉区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颍泉区闻集镇人民政府运行管理单位,工程于2012年3月1日开工至2011年6月23日完工,移交内容:机井30眼,井房30座,涵管桥18座,梁板桥4座。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人民政府职责,做好移交工程、设备及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管理和操作,确保接收工作的完整性,加强对工程及其设备的管护,发现隐患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加大宣传力度,坚决打击破坏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甲乙双方签名盖章,段庄行政村作为受益村,葛友连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事故发生的桥梁在移交范围内。2013年7月30日,闻集镇段庄村委会(甲方)与安徽新宇建筑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承包合同书(乡村道路)》,约定:乙方安徽新宇建筑有限公司为甲方闻集镇段庄村委会修建任孟路至孙庄中心水泥路,长926米,宽3.5米,厚18厘米;路基整平碾压,石灰土(12%)、稳定层厚20CM,路面厚18CM,路宽3.5CM以上,路面不得有脱皮、印痕、石子外露和缺边掉角等,路肩回填土各宽50CM,开工时间2013年8月9日,竣工时间2013年9月25日。保质期10年,建筑面积3241平方米,每平方米中标价89.6元,合同总款290393元,甲方段庄居委会葛友连签名盖章,乙方委托代理人杨梦龙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由于该路面抬高18CM,使得通往村口的事故路段桥梁同时抬高18CM。原审法院认为,沈良芝是在乡村道路发生的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的养护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并协助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村民自觉爱路、护路,维护农村公路的路容、路貌”。沈良芝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转弯时未减速慢性,未考虑雨天路滑的特殊环境,从乡村道上行驶至上桥通过时发生侧翻,坠落桥下导致受伤死亡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应自行承担损失的70%责任。又因该事故发生在乡村道路上,乡村道路的建设者是闻集镇段庄村委会,该村委会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资修建该村道,承包合同书载明,水泥路面长926米,宽3.5米,厚18厘米,同时将原水务局修建的涵桥增高18公分混凝土桥面,与桥两侧拦板高度基本一致,增加路面高度后,未对桥拦板进行增高,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给道路的通行带来安全隐患,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应对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闻集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乡村道路负有监管职责,对于段庄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修建的村道,在验收时,未能发现道路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相应措施,管理存在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其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水务局是事发路段函桥修建者,其在2012年8月2日已经将该桥移交给闻集政府管理,其对该桥已经没有所有、管理职责,对要求其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损失如下:沈良芝1952年10月2日出生,其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纯收入每年10821元计算为173136(10821/年×16),丧葬费按照2016年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27569.5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218.75元,急救费50.5元,合计261974.75元,由其自行负担183382.3元,由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段庄村民委员会承担20%的责任即52394.95元,闻集镇人民政府承担10%的责任即26197.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段庄村民委员会赔偿孙跃喜、孙永涛、孙永侠、孙永岭、张沈氏各项损失52394.95元。二、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人民政府赔偿孙跃喜、孙永涛、孙永侠、孙永岭、张沈氏各项损失26197.5元。三、驳回孙跃喜、孙永涛、孙永侠、孙永岭、张沈氏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9元,由孙跃喜、孙永涛、孙永侠、孙永岭、张沈氏负担2514.2元,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段庄村民委员会1109.8元、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人民政府负担455元。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闻集镇政府及闻集镇段庄村委会是否为责任主体。本案事故发生在乡村道路上,该道路是闻集镇段庄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资金修建,由于其修建时擅自将原水务局修建的涵桥桥面增高,导致桥面与桥两侧拦板高度基本一致,桥面高度增加后,并未对桥拦板进行增高,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给道路的通行带来安全隐患,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原审判决闻集镇段庄村委会对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的养护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并协助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工作。这些规定明确具体地说明了,农村道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因此闻集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道负有法定的管理养护义务。因其未尽到义务,至养护区域内中桥梁长期处于隐患状态,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闻集镇政府称其不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闻集镇人民政府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65元,由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人民政府、阜阳市颍泉闻集镇段庄村民委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姚 斌审判员 孙 颖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