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夏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991号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光电高科技产业园2栋b区二楼。法定代表人:吴章焰,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娇,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慧,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琳,男,汉族,1993年12月1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嘉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又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