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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某云与李某霞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云,李某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云。被执行人李某霞。本院在执行李某云与李某霞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牧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牧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汤  杰审 判 员 :  刘  浩人民陪审员 ��:王立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张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