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4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肖文杰、吕玉琼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文杰,吕玉琼,刘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4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文杰,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玉琼,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上诉人肖文杰因与被上诉人吕玉琼、刘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7)黔0382民初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文杰于2017年4月19日收到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肖文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雨审判员 何 亮审判员 李宗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