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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鹏诉黄超、王李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黄超,王李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313号原告:张鹏,男,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明(系原告张鹏之父),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特别授权)。被告:黄超,男,汉族,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被告:王李俊,男,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张鹏诉被告黄超、王李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鹏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对被告黄超、王李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杨文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