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鹏诉黄超、王李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黄超,王李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313号原告:张鹏,男,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明(系原告张鹏之父),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特别授权)。被告:黄超,男,汉族,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被告:王李俊,男,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张鹏诉被告黄超、王李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鹏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对被告黄超、王李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杨文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