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蔡俊杰与奚立文、庐江县万山镇人民政府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俊杰,奚立文,庐江县万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3241号原告:蔡俊杰,男,200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理人:蔡某,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才,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奚立文,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业道,庐江县石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庐江县万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万山镇万山街道。法定代表人:叶国玉,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峙东,庐江县万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蔡俊杰与被告奚立文、庐江县万山镇人民政府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蔡俊杰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蔡俊杰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俊杰撤回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审判员 张保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