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6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钮某与王大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某,王大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024号原告:钮某,女,200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王大洪,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现代大厦1幢0105、0106、0801、0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6182436J。代表人:祝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丹莎,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钮某诉被告王大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钮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燕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