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岳海林与成都市可美馨家具有限公司、任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海林,成都市可美馨家具有限公司,任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岳海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被执行人:成都市可美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永昌,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任亮,男,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岳海林与成都市可美馨家具有限公司、任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泽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