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岳海林与成都市可美馨家具有限公司、任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海林,成都市可美馨家具有限公司,任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岳海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被执行人:成都市可美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永昌,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任亮,男,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岳海林与成都市可美馨家具有限公司、任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泽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