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6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蓉与陈国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蓉,陈国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792号原告:李蓉,女,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陈国全,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李蓉与被告陈国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楚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