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志浩与李净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浩,李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浩(张治浩),男,汉族,1981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李净辉,男,198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张志浩依据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2053号申请执行李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净辉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权属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豫0329执2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 伟平审判员 :马 富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