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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王小宇、奚涨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宇,奚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58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宇,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奚涨超,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王小宇与被执行人奚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42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奚涨超未按调解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小宇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奚涨超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奚涨超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尚应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执行费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奚涨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5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翁悦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