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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3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楼爱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楼爱萍,陈彼得,赵文扬,金兴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3549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华路87号1-2层。代表人沈刻铭,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楼爱萍,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陈彼得,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赵文扬,女,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金兴红,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依据(2017)浙0603民初285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陈彼得名下位于绍兴市百合花园6幢二单元504室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彼得名下位于绍兴市百合花园6幢二单元504室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震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银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