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5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与高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506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苌弘路167、169、171、173号。负责人:刘宏伟,行长。被执行人:高彬,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本院在执行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与高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高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彬限期履行(2017)川1025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393533.4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97617.8元(算至2017年2月21日止),案件受理费4856元,以及承担本案的执行费8360元。但被执行人高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高彬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6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海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