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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6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广锋与陈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锋,陈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271号原告:孙广锋,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陈利华,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孙广锋与被告陈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孙广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广锋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9元,减半收取计264.50元,由原告孙广锋负担,缴纳本院。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邹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