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6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广锋与陈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锋,陈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271号原告:孙广锋,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陈利华,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孙广锋与被告陈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孙广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广锋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9元,减半收取计264.50元,由原告孙广锋负担,缴纳本院。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邹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