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颖与天津京广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京广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窝店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天津京广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京广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窝店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206号原告:李颖,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环文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有航(原告所在单位推荐),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环文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京广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云阳到10号。法定代表人:张令。被告:天津京广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窝店,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辛老路与规划二支路交口东侧。法定代表人:郑伊祥。原告李颖与被告天津京广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京广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窝店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颖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