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兆虎与徐小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虎,徐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700号申请执行人:张兆虎(又名张海红)。被执行人:徐小龙。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兆虎与被执行人徐小龙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2民特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小龙银行存款35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建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