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7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227民初70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0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小兵主动履行了23000元的给付义务,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刘某以与被执行人李某私下达成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撤回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