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成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37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成威,男,1988年5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2013年8月21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1日因犯侵占罪被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成威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振清、黄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成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黄成威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中山东路***号*****日用品店门前盗走被害人冯某停放在该处的金杯牌小客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4500元。破案后,缴回被盗车辆并已发还被害人。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黄成威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成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成威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获盗抢销机动车案件移交表、发还清单及照片、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佛山市价格认定结论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成威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成威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成威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同时,本案被盗财物已被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成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乔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秋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