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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370陶青松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青松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刑初37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青松,男,1976年9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海县。曾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6月8日重新取保候审。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青松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林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青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青松于2016年3月至4月间,和严某、徐某、李某1、李某2(均已判刑)共同在东海县青湖镇小屯村其家中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万元。2017年1月6日,被告人陶青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非法所得计人民币3万元。归案后,被告人陶青松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陶青松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解某、周某等32人的证言,被告人陶青松及同案人严某、徐某、李某1、李某2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检查笔录,发、破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青松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青松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青松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是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陶青松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定和酌定等情节,本院认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青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学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