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5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童思平与吴文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思平,吴文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500号原告:童思平,男,汉族,1955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学,男,汉族,1962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思平与被告吴文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思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思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思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童思平负担。审判员 闫平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