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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5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童思平与吴文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思平,吴文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500号原告:童思平,男,汉族,1955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学,男,汉族,1962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思平与被告吴文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思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思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思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童思平负担。审判员  闫平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