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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0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北京泰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泰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0122号原告北京泰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39号院2号楼203号。法定代表人赵江,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伟民,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翟朦朦,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崔亚朴,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祥营安置小区9号楼商铺-003。法定代表人汪楠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剑,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韩磊,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梦琳,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蕾,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泰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泰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由原告北京泰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