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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6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徐盛、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盛,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朱鹤鸣,沈中明,许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6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盛,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泳溪乡北山村,组织机构代码:05686631-3。法定代表人朱鹤鸣。被执行人朱鹤鸣,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沈中明,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许光亮,男,1964年2月7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盛与被执行人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朱鹤鸣、沈中明、许光亮民间借贷纠纷(2016)浙1023民初4329号民事调解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另案申请执行人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已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的申请,本院已依法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3执60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