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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山东汇盈租赁有限公司、田明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汇盈租赁有限公司,田明振,聊城奔自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温春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汇盈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768号402室。法定代表人:樊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田明振,男,1974年4月4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聊城奔自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东环(千千佳物流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朱良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温春孝,男,汉族,1981年6月19日出生,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西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3日以(2014)聊执字第417-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田明振名下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站北小区康城花园5号楼2单元4层403室房产(房产证号为:聊房权证古字第××号),并于2016年10月24日进行了续行查封。现被执行人田明振履行了济南仲裁委员会(2013)济仲裁字第0947号裁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明振名下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站北小区康城花园5号楼2单元4层403室房产的查封(房产证号为:聊房权证古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刘俊峰审判员  周怀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