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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先峰诉师旭虎、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峰,师旭虎,师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105号原告:刘先峰,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24日。被告:师旭虎,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日。被告:师静,女,汉族,生于1977年12月30日。原告刘先峰与被告师旭虎、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刘先峰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先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先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刘先峰负担。审 判 长  杨晓东人民陪审员  白战胜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文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