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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义亮与王永贵返还原物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240号王义亮:王永贵:王义亮与王永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吉24民终1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义亮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永贵立即将其耕种的位于王义亮承包的涉案林地范围内、涉案林地的南侧边缘约0.2亩林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王义亮。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王永贵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永贵占用的涉案土地返还申请执行人王义亮,且申请执行人王义亮已实际占有并耕种。2017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王义亮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并自愿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故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民终15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王永贵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240号申请执行人王义亮与被执行人王永贵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